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市铁路防疫消毒杀虫药品门市部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4民初614号 原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607000672H,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所**哈尔分所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所经济师。 被告:**哈尔市铁路防疫消毒杀虫药品门市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4128393536P,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太顺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门市部经理。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铁路局”)与**哈尔市铁路防疫消毒杀虫药品门市部(以下简称“铁路防疫门市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哈尔滨铁路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铁路防疫门市部返还所借款项共计2570072.07元(自2019年1月2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铁路防疫门市部承担。事实与理由:铁路防疫门市部为所属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所扶持兴办的集体企业。该企业于1977年1月成立,按厂改时间节点2012年12月31日在册职工49人,退休职工48人,共计97人。2019年12月,铁路防疫门市部按照国务院及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求,全面实施改革,因无力承担改革费用,向哈尔滨铁路局申请改革资金借款2570072.07元,其中经济补偿金1664959.06元,中央财政补贴50%,因此借款832479.53元;职工代企业缴养老保险金91人,共计409470.62元;医疗保险等一次性补助92人,共计837200.00元;基本养老企业缴费490921.92元。此款经哈尔滨铁路局多次催促铁路防疫门市部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 铁路防疫门市部辩称:1.双方的债务属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范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根据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应受理;2.因房屋构筑物类资产短期难以变现,集体企业职工放弃财产所有权,向主办单位申请改革资金借款,并与主办单位签订了《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协议》,资产交主办单位处置。根据**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4执261号《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哈尔滨铁路局的诉讼请求涉嫌违反刑法第313条规定,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铁路防疫门市部已将所有财产及权利向哈尔滨铁路局移交,并于2019年根据国务院改革政策规定停止经营活动;3.根据国办发(2011)18号,黑政办发(2012)78号,**办发(2014)50号,哈铁集(2019)305号等系列文件规定,铁路防疫门市部已经落实了国家政策和门市部改革方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铁路防疫门市部为所属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所扶持兴办的集体企业,该企业成立于1977年1月。2019年12月,铁路防疫门市部按照国务院及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求,全面实施改革,因无力承担改革费用,向哈尔滨铁路局申请改革资金借款2570072.07元,其中经济补偿金1664959.06元,该款由中央财政补贴50%,另50%计832479.53元由企业承担;代缴养老保险金409470.62元;医疗保险一次性补助837200.00元;基本养老保险欠费490921.92元。哈尔滨铁路局拨付上述款项后,铁路防疫门市部将款项进行支付。2020年3月23日,铁路防疫门市部(甲方)与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所(乙方)签订《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协议》,约定:1、因甲方资产短期无法变现,为筹集改革资金,甲方以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向乙方申请借款;2、甲方同意乙方对抵押资产占有、使用,通过出租等方式获得收益,甲方放弃资产所有权,同意由乙方在资产抵押期间依法处置该抵押资产;3、厂办大集体改革完成后,乙方有权通过申请法院拍卖等方式依法处置抵押资产,处置收益用于偿还甲方借款……2022年1月28日,哈尔滨铁路局作出还款通知书,载明:铁路防疫门市部截至2022年1月28日共向主办国有企业申请了厂办大集体改革资金借款2570072.07元用于改革安置职工。现通知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30日内办理还款手续,逾期不办理,我方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哈尔滨铁路局提交的领取职工(退休人员)补助资金银行定期存单明细表、厂办大集体职工(退休人员)补助资金支付单、厂办大集体职工(退休人员)暂未支付补助资金明细表、厂办大集体基本养老保险欠费资金借款申请表、厂办大集体职工(退休人员)补助资金借款申请表、签认记录、通知书、工商银行业务结算申请书(铁路),铁道结算中心内部转账付款业务委托书、齐地区厂办大集体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借款)支付明细表、厂办大集体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借款)支付明细表、还款通知书、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协议,有铁路防疫门市部提交的**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4执2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黑0204民初1491号民事裁定书、职工签署意见统计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国办发(2011)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第十四条规定:“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第十五条规定:“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第四条规定:“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除中央财政按照规定补助外,主办国有企业应当承担其余所需资金。”本案中,铁路防疫门市部系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所开办的集体企业,案涉资金系解决铁路防疫门市部在改制过程中支付的在职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等。根据上述规定,在厂办大集体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在职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主办国有企业应当承担其余所需资金,同时,厂办大集体企业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因本案争议的款项系解决铁路防疫门市部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属企业改制过程中安置职工款项,主办单位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所与铁路防疫门市部在改制过程中所处地位不同,双方在借款行为上不具有平等的主体身份,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故本案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8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