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2民初2119号之一
原告:鸡西市鸡冠区某酒店,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该酒店负责人。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该酒店法务。
原告:**,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某车务段,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负责人:**,该车务段段长。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该车务段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密山市,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原告鸡西市市鸡冠区某酒店、**与被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某车务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鸡西市鸡冠区某酒店、**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鸡冠区某酒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西市鸡冠区某酒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鸡西市鸡冠区某酒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