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6民初130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工务段,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光华街772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工务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工务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