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黑7102行初378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站,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站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同意依据鉴定结论对其工伤进行重新认定为由,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