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6行初176号
原告***不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2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谷洪波,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副局长张涛及委托代理人陈珏,第三人恒道信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宏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长缨
人民陪审员 陈国丽
人民陪审员 陈一鸣
法官 助理 洪 虹
书 记 员 孙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