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鄂0102执149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襄阳市金楚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党生
审判员 王国林
审判员 郭 巍
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