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22民初3817号
原告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新水泥(阳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竹英
书记员 石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