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鄂0102执149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市金楚利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襄阳市金楚利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61,62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人民币9,01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案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61,62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人民币9,016元。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10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襄阳市金楚利实业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6)鄂010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党生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安 鄂
书记员 陈颢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