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02民初1877号
原告: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胡汉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良(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荣华(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玫瑰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
法定代表人:隋立平,总经理。
原告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远大公司)诉被告北京玫瑰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瑰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曦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宁、刘念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玫瑰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交投远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投远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玫瑰石公司向交投远大公司支付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1,359,000元;2、玫瑰石公司向交投远大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所欠的租金1,359,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租金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4倍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玫瑰石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2006年10月30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北京拓佳成远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合同约定北京拓佳成远广告有限公司承租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牌,合同期限从2007年8月31日开始共10年使用期,每年租金为1,359,000元,每年租金在当年的11月15日前支付。后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北京拓佳成远广告有限公司、玫瑰石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北京拓佳成远广告有限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由玫瑰石公司享有和承担。随后,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玫瑰石公司、交投远大公司再次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约定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合同权利义务由交投远大公司享有和承担。根据约定2016年8月30至2017年8月31日租金,玫瑰石公司应当于2016年11月25日前支付租金,但至今未能如期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交投远大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广告合同》、《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付款凭证》2份、《委托收款三方协议》2份等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玫瑰石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6年10月30日,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甲方)与北京拓佳成远广告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BJG010007《广告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在湖北汉十高速公路孝南互通、孝北互通、随州互通、均川互通、安居互通、襄樊东互通、襄樊北互通处设立21块广告牌,广告位使用期限为10年,起租期从2007年8月31日起,广告位租金平均每年为1,359,000元,租金一年一付,乙方在签定合同后15天内即2006年11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广告位租金,第二年广告位租金在2008年11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以后每年租金在当年11月15日前交甲方。”
2011年2月,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甲方)、北京拓佳成远广告有限公司(乙方)、玫瑰石公司(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HBHSJY-2011001广《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将双方签定的(合同号:BJG010007)广告合同中乙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丙方必须严格依照(合同号:BJG010007)广告合同履行乙方的全部义务,享有乙方的全部权利。”
2013年11月,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甲方)、玫瑰石公司(乙方)和交投远大公司(丙方)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协议约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丙方将取代甲方成为原《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的一方。丙方将获得原合同下甲方拥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以及承担原合同下甲方承担的各种义务和责任。租赁期于2017年8月31日期满。原合同租金总额为13,590,000元,截止2013年9月30日,其中合同租金已累计支付8,154,000元,未支付合同租金5,436,000元,剩余租金按原合同条款由乙方按时向丙方指定账号支付。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另查明:玫瑰石公司在履行上述合同期间,已将广告位租金付至2016年度,2017年度的广告位租金即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租金1,359,000元未支付,按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玫瑰石公司应在2016年11月15日前支付2017年度的租金。
本院认为:涉案的《广告合同》、《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玫瑰石公司已依约向交投远大公司支付至2016年度的广告位租金,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玫瑰石公司应于2016年11月15日向交投远大公司支付2017年度的广告位租金,但玫瑰石公司至今未向交投远大公司支付2017年度的广告位租金,其行为应属违约,应承担支付义务,并向交投远大公司赔偿逾期支付租金所带来的损失。本案中,交投远大公司诉请玫瑰石公司以所欠的租金1,359,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租金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4倍计算逾期付款的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玫瑰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广告位租金1,359,000元;
二、被告北京玫瑰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2016年11月15日起至广告位租金付清之日止,以1,35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4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7,410元由被告北京玫瑰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已将此款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北京玫瑰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曦筱
人民陪审员 周 宁
人民陪审员 刘 念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