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2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908号。
法定代表人:胡汉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鑫荣
审判员 陈继红
审判员 方 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肖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