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信息工程江苏有限公司

山东网海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华西信息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9789号
原告:山东网海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纪彩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西信息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戴生松。
原告山东网海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西信息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网海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网海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树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