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七维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金宏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民终2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9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海,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金宏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湘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578298528B。
法定代表人:刘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七维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942234389。
法定代表人:李必良,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宝塔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0901159D。
法定代表人:孙保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立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金宏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市七维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110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110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武军
审判员  易 俊
审判员  张 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熊静
书记员彭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