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七维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金宏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陶析彻、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民初321号
原告:武汉金宏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578298528D。
法定代表人:刘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陶析彻,男,汉族,1989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宝塔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0901159D。
法定代表人:孙保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立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冈市七维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942234389。
法定代表人:李必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贞,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金宏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析彻、(追加)被告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被告黄冈市七维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胡虹霞
人民陪审员  倪德安
人民陪审员  周国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