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蓉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莒南县蓉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327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周华,局长。

被执行人:莒南县蓉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黄海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彦雪,经理。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莒南县蓉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莒南综执行处字[2019]第kF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莒南综执行处字[2019]第kF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8月30日因被执行人莒南县蓉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8年5月占用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办事处官地村村集体土地面积370平方米建设钢结构厂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莒南综执行处字[2019]第kF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村集体;二、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非法占用农村道路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面积为65平方米罚款975元;非法占用坑塘水面每平方米25元罚款,面积为370平方米罚款925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莒南综执行处字[2019]第kF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莒南县蓉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莒南综执行处字[2019]第kF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程序等方面基本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莒南综执行处字[2019]第kF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准予执行,由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宪青

审判员  杜新华

审判员  孙兰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