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久*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久*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E241室。
法定代表人:马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号-22号1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久*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森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民初244号民事裁定,驳回久*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久*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久*公司上诉称,其与埃森公司间的被控侵权产品买卖合同系以书面形式、而非信息网络方式订立,故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即便适用上述规定,合同履行地也并非侵权行为地。请求将案件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江苏省南京市,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4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健
审判员***
审判员*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