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久尹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久尹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73民初439号
原告: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德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久尹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马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朗,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久尹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毓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久尹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久尹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飞
审 判 员  杨馥宇
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晓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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