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0645上海晓圣环境测量仪器有限公司与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2民初10645号
原告:上海晓圣环境测量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巷镇中民路599弄1号一层-A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阳,上海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号-22号1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晓圣环境测量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晓圣环境测量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丹
书记员栾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