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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步国诉被告郯城县泉源乡中心小学、郯城县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吕飞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马步国诉被告郯城县泉源乡中心小学、郯城县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吕飞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9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郯民初字第4554号
原告马步国,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郯城县泉源乡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代理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郯城县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步国诉被告郯城县泉源乡中心小学、郯城县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吕飞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步国以与被告协商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步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马步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