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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冻-2号-安东置业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22执2号
申请执行人郯城县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操晓吾,经理。
本院在执行郯城县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郯城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2民初59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1322执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操晓吾,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鲁1322执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7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