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郯城县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2民初1347号
申请人:郯城县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郯城县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价值17026935.63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郯城县人民路与昌盛路交汇处郯城县国际商贸城的土地及房产
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