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1088号
申请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561439195Q。
法定代表人:桑学俭,总经理。
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三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0509490037。
法定代表人:王加林。总经理。
申请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郯城县黄亭路45号“皇亭华府”3号楼的29套房产:3-1-201、3-1-203、3-1-301、3-1-302、3-1-401、3-1-601、3-1-602、3-1-702、3-1-703、3-1-801、3-1-802、3-1-902、3-1-903、3-1-1001、3-1-1101、3-1-1102、3-1-1103、3-1-1301、3-1-1303、3-1-1401、3-1-1402、3-1-1403、3-1-1601、3-1-1602、3-1-1701、3-1-1702、3-1-1801、3-1-1802、3-1-1803,登记证号为鲁(2021)郯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209号,保全金额1800万元。申请人提交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郯城县黄亭路45号“皇亭华府”3号楼的29套房产:3-1-201、3-1-203、3-1-301、3-1-302、3-1-401、3-1-601、3-1-602、3-1-702、3-1-703、3-1-801、3-1-802、3-1-902、3-1-903、3-1-1001、3-1-1101、3-1-1102、3-1-1103、3-1-1301、3-1-1303、3-1-1401、3-1-1402、3-1-1403、3-1-1601、3-1-1602、3-1-1701、3-1-1702、3-1-1801、3-1-1802、3-1-1803,登记证号为鲁(2021)郯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209号,保全金额1800万元;
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自2021年2月日起至2024年2月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