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本次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执839号
申请执行人郯城县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2民初1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本院调查亦未收集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有效证据,本案在该案立案之日起,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的债务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实际支出费用亦未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依据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2民初13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舟军
审判员  吴 超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