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执1754号
申请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2561439195Q,住所地郯城县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李振昆,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20509490037,住所地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三街37号;电话:18560572179。
法定代表人:王加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郯城县皇亭华府小区有4#楼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郯城县皇亭路45号“皇亭华府”小区院内的4#楼楼房一套(上下三层,每层5间),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永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包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