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2财保461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村民。
被申请人:山东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561439195Q。
法定代表人:桑学俭,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村民。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郯城县李庄镇唐庄社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人***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郯城县李庄镇唐庄社区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郯城县李庄镇唐庄社区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2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郯城县李庄镇唐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价值120000元的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均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