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9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费晨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河区热闹路8甲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杰,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成林,辽宁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853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倩
审 判 员 孙菁蔓
审 判 员 陈 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吕 昊
书 记 员 孙 芮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