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2民初1991号
原告:沈阳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8甲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3号楼7层06室。
负责人:**。
原告沈阳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沈阳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井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