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京02行初10号
原告北京某公司。
原告***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被告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中心(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
原告北京某公司、***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中心(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取消其企业投标资格及行政赔偿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某公司、***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某公司、***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公司、***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某公司、***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