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源川投水务有限公司

四川万源川投水务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达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川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1781执异25号
在本院执行北京金达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万源川投水务有限公司、四川川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万源川投水务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四川万源川投水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川万源川投水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四川万源川投水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杨斌远 审判员 张文化
书记员 王 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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