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讯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讯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85民初1271号
原告:苏州讯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76号1幢1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023996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苏州讯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讯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讯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清空调款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分别于2013年3月5日和2013年6月10日签订2份大金中央空调购买合同,项目地址太仓市南洋一号公馆6B-1603、6B-1602,总金额76000元(每份38000元)。被告在签订合同后付定金25000元(2013年3月5日开收据)和3万元(2013年6月10日开收据)。在6B-1602工地安装空调时,由于图纸问题,内机空调安装好后又移机二次,和被告商定另付5000元。最后剩余26000元被告称空调全部安装调试完后一次性付清。但被告拖欠至今未付。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审理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21000元,关于移机两次的费用5000元原告另案起诉,在本案中不处理。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10日,原告与太仓市城厢镇问鼎装潢设计工作室(以下简称问鼎工作室)签订《空调工程合同》1份,约定客户单位南洋壹号公馆6B-1602室,施工单位为原告讯唐公司,原告负责空调采购、安装、调试,工程实际总价(空调设备总价)38000元,首期于2013年6月10日已付3万元(收据编号0028026)。该合同对其他事项亦作了约定,且后面附有空调工程明细,详细列明了设备主材、辅材及工时的价格等。该合同尾部的需方处加盖了问鼎工作室的公章并有被告**签字确认。原告陈述该份合同是在原告处签订的,需方处是由被告签字并加盖问鼎工作室公章的,问鼎工作室是被告经营的。
原告另提供了2013年3月5日的收据1份,载明交款单位问鼎工作室,收款方式现金,金额25000元,收款事由空调款(大金空调预付款)。原告称该份收据对应南洋壹号公馆6B-1603室的空调,双方未签订合同,但是6B-1603室和6B-1602室房型一样,装的东西也一模一样,因此价格也一样,都是38000元。此外,原告陈述,空调款一般应该在安装调试完毕后半年内要付清的,现在住户都用了几年了,住户已经把钱给了被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空调工程合同》、收据,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问鼎工作室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13年6月10日的《空调工程合同》明确约定空调总金额38000元,而问鼎工作室仅支付了3万元预付款,尚结欠8000元货款,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作为问鼎工作室的经营者,应当对问鼎工作室结欠原告的款项承担付款义务,因此本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的诉讼请求。原告另主张南洋壹号公馆6B-1603室的空调款13000元,但是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双方约定的合同总金额以及结欠情况,仅凭其提供的2013年3月5日的收据不能证明被告尚结欠其6B-1603室的空调款13000元,因此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该部分金额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讯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元。原告确认接收上述款项的银行账户如下:户名苏州讯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东区支行,账号32×××6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陆荣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青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