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1883号
原告:天津市联强机械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中北工业园区星光路26号。
法人代表人:***。
被告:北京新源天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联强机械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源天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联强机械密封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联强机械密封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 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