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1557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兴贝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兴兴贝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元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宜兴兴贝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兴贝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宜兴兴贝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