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兴贝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兴贝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4019号
申请人:宜兴兴贝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兴兴贝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兴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