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222号之一
原告:宜兴兴贝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547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511T。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兴兴贝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贝公司)与被告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兴贝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兴贝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兴贝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5元,减半收取112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48元,由兴贝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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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汤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