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兴贝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宜兴兴贝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222号之一
原告:宜兴兴贝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547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511T。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兴兴贝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贝公司)与被告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兴贝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兴贝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兴贝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5元,减半收取112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48元,由兴贝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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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汤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