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2227号
申请人:宜兴兴贝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547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1年10月19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月5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申请人宜兴兴贝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贝公司)与被申请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兴贝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贝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