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鹏基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市德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终10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德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永和路南边、河源大道西边海拓大厦第四层4E。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斌腾,广东唯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兴鹏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北路133号天安云谷3期B座1901。
法定代表人:王世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炜璐,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源市德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兴鹏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22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源市德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