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8民终26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西部园区新园路北侧标准化厂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朗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发地建材市场北一排西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0年11月23日出生,住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朗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3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争执焦点在于合同外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且分歧较大。二审中上诉人要求对合同外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鉴定,被上诉人同意。原审应当组织鉴定而未组织,导致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3民初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左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