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民初2215号
原告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静静。
原告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齐光辉
审 判 员 :靳炳奎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留丽
书 记 员 :李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