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开封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04民初691号
申请人: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5830093X0。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6层1-13内6271室。
法定代表人:陈龙,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开封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45BE1P80。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西南城坡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沈浩,任董事长。
原告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封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4978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开封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2349784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4978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开封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2349784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 爱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