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17496号

原告: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3号楼12层1507。

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宗棠路18号凯隆广场2#楼一层01号店面(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袁静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溢,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文,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鼎宏通公司)与被告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裕鼎宏通公司诉称,自2016年开始,原被告双方多次就买卖吸尘车进行交易,由原告向被告出售吸尘车,被告支付相应货款。2019年6月20日,双方再次签约吸尘车买卖合同,但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1 303 920元及相应利息。故诉至法院。

被告洁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案涉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为送货,而案涉合同项下的车辆实际交付地为河南省禹州市城管局,故本案管辖地应为被告所在地即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或者合同履行地即河南省禹州市,故该案管辖权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六条载明: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一种式解决。(一)提交双方各自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裕鼎宏通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洁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异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