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财保176号
申请人: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6层1-13内6271室。
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永通路8号。
法定代表人:石建辉,局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银行存款26194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银行存款2619400元。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相淑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