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9001民初5639号
原告:河南省昊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下冶镇中华街。
法定代表人:聂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艳艳,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源移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准化厂房2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谭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昊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移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昊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