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3669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实验中学,住所地:济源市天坛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利,校长。
被告:河南省昊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下冶镇中华街。
法定代表人:聂红军,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与被告济源市实验中学、河南省昊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立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弯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