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昊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苗全战、***等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5458号
原告:苗全战,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省昊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下冶镇中华街。
法定代表人:聂红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苗全战、***与被告***、河南省昊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全战、***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晋洋洋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聂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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