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易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等与江苏安易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02民初2313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华军,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易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迎春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878419727。
法定代表人:严国良,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一归,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安易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2020年6月28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48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钱**
书记员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