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易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身、江苏安易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2064号
原告:**身,男,197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江苏安易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迎春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严国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身与被告江苏安易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身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身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身负担。
审判员  王进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庄 婕
书记员  吴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