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易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614号 原告:上***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江苏安易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易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查明,原告上***新材料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