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终6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锲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建南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安易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迎春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锲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安易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9民初10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顾 茵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