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若雅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民初4026号
原告:重庆若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春华大道89号附20号2-24融创渝北中央公园1-6幢吊2-商业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6EXR50。
法定代表人:林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锦国,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4-7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050854632。
法定代表人:胡继礼,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74173D。
法定代表人:李继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若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若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重庆若雅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若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7.18元(原告重庆若雅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533.59元),减半收取1533.59元,由原告重庆若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长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