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财保476号
申请人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街道办事处涪滨路1380号10幢1-1-2。
法定代表人:唐开全。
被申请人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4-788室。
法定代表人:胡继礼。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希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