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11786号
原告:***,男,1968年3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兵,重庆上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4-7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0508546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涪滨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W1U21W。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曾**与被告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曾**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文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1-